常說風險與收益是呈現正向比例關系的,這不僅適用在理財領域,在創業中也是如此,例如個人獨資企業。收益和債務同時歸于一人承擔的同時,往往讓人倍感壓力。但不要忘記的是,它仍然是一個企業,需要繳納稅款。今天就來和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個人獨資企業的稅務問題吧。
首先一起來了解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1、預計全年累計經營所得59545.77÷9×12=79394.36元。
2、預計全年應納稅所得額=79394.36-24000=55394.36元。
3、預計全年應繳個人所得稅=55394.36×35%-6750=12638.03元。
4、1-9月份應預繳個人所得稅=12638.03÷12×9=9478.52元。
5、9月份應預繳個人所得稅=9478.52-8510.27元。
實行定率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也可按以下方法計算當月應(或季)應預繳的個人所得稅:
當年累計銷售額×所得率×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年累計已預繳個人所得稅。
實際經營不足一年的,以實際經營月數為一個納稅年度。
年終后匯算清繳時:
應納稅所得額=當年累計銷售總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當年實際經營月數×2000)
當年應補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年累計已預繳個人所得稅。
1、匯算清繳期限
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投資者應當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0日內,投資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2、匯算清繳地點
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伙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并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3、投資者興辦兩或以上企業時的匯算清繳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時,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依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總額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的經營所得為基礎,計算應繳稅款,辦理匯算清繳;
(2)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有合伙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匯算清繳,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所在地,并在5年內不得變更。5年后需要變更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3)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附注從其他企業取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含有合伙企業的,應報送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所得情況的《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同時附送所有企業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當年度已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個人獨資企業稅收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疑惑,歡迎到小微律政咨詢。
推薦閱讀:專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