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文章中,小編為大家對比梳理了不同類別的公司的主要差別,今天小編想從一個較為宏觀的角度繼續為您介紹。到底是什么呢?那就是公司與合伙企業的主要區別。話不多說,一起來看看吧。
1、二者設立的基礎不同。公司的創建主要依據的是客觀且具有普適性的章程。而合伙企業的成立則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礎之上。合伙合同是全體出資人意思表示一致達成的協議,他只對合伙的參加人,即合伙合同的訂立者有約束力。
2、二者法律地位不同。公司與合伙最根本的區別在于,兩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
3、合伙與公司內部及外部法律關系上具有實質性差異。
(1)、公司有其區別于股東的獨立財產,而合伙的財產一般被認為屬全體合伙人共有。
(2)公司有獨立、健全的組織機構,這些機構依法律規定對公司的內部及外部事務行使職權。而在合伙企業中,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也可以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
(3)公司股東出資一經交付公司,即不得主張退股,因此出資或股份的轉讓就成為股權的重要內容,所不同的僅僅是在不同種類的公司中,轉讓的自由度不同。而合伙是根據合伙協議成立的,合伙人之間具有極強的人身信任性質,這決定了合伙人出資份額的轉讓要受到嚴格的限制。
(4)從企業規模及存續期限看,公司一般規模較大,存在其間比較長久、穩定,而合伙相對來說則具有短期性,且由人身性強而不可能成為大企業。
(5)由于我國目前沒有無限公司,我國《民法通則》、《合伙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個人合伙的合伙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各方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股東對公司債務的有限責任與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無限連帶責任就成為我國公司與合伙的顯著區別。
宏觀上來講,公司與合伙企業的主要區別大致就是如此,希望小編的整理對您的創業選擇有所啟發,如果您在創業的過程中遇到任何疑惑,歡迎到小微律政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