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是什么?股東大會的職權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等。
股東大會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對公司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進行最高決策的權力機構。它既是公司的議事機關,也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
一、股東大會的職權
股東大會的職權可以概括為選舉權和重大決策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3、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14、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它事項。
二、股東大會會議的議事規則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稱為年會。當出現特別情形時,應當在該情形出現后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以決定對策。這些情形包括: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5—19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情形。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未通知事項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