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股東會搞不清股權轉讓與股份轉讓的區別,雖只一字之差,意義卻完全不相同。股權轉讓顧名思義就是股東轉讓其股權的行為,而股份轉讓是股份持有人讓渡其股份的行為,一般表現形式為股票的轉讓。股權轉讓與股份轉讓在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等方面有區別,本文結合了公司股權股份轉讓過程中常見的問題進行比較分析。
一、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權轉讓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
二、股份轉讓
股份轉讓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將其股份轉讓給他人的行為。股份轉讓是股權轉讓的一種形式,所不同的是,股份轉讓針對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而言的。股份的自由轉讓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固有特征。但股份的自由轉讓也并非絕對。
三、兩者的區別
1、雙方轉讓標的的稱謂不同,因此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轉讓股權實行嚴格的限制轉讓制度。對內主讓與對外轉讓做了明顯的區別:內部轉讓股權比較自由;對外轉讓股權實行嚴格限制,必須經全其他股東的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該股權,在同等情況下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實行轉讓登記制度。
(2)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股權現對簡單,實行自由轉讓。無論轉讓給內部股東還是外部投資者,都采取自由轉讓。但是《公司法》也對股份轉讓作了一定的限制:
A、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B、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C、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有《公司法》143條規定的除外。
D、交易場所,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二者變更流程不同。
(1)股權轉讓
A、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辦證大廳窗口領取);
B、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
C、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D、變更稅務登記證(拿著稅務變更通知單到稅務局辦理);
E、變更銀行信息(拿著銀行變更通知單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2)股份轉讓
《公司法》第144條規定:“ 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3、兩者實質不同,因此兩者轉讓的行為不同。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是不完全獨立的自由轉讓,原因是除了具有資合性,還具有較強的人合性。也是由于較強的人和性,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具有一定的封閉性,即對內開放,對外限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是獨立的轉讓,其本質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資合性公司。
A、記名股份的轉讓。《公司法》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由背書的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大冊。
B、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C、上市股票的轉讓。我國法律規定,對于上市股票,通常將股票交由托管,股票買賣的交割通過證券經紀商進行,轉讓雙方并不謀面,證券和資金從賬簿上劃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