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價格怎么確定?新《公司法》實施過程中遇到諸多實際問題,其中較為突出的是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由于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就需要不同的股權價格確定方式,遵循的規定也有些許差別。
新公司法改變了公司管理過程中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既有制度和規則,并填補了原立法上的漏洞與空白,對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關聯交易、中小股東的保護、一人公司等問題作了較為完善的規定,使修改后的《公司法》更趨于科學和合理。它對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權利和合法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雖然如此,在實際操作中,新《公司法》對有些問題的規定仍然過于原則,如:股權轉讓價格如何確定;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時,如何界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等,缺乏具體的標準。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與程序,卻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轉讓股權的價格。而股權價格恰恰是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直接影響到公司、股東和股權受讓方的利益,處理不當則會嚴重影響股權的轉讓乃至公司的健康運行。那么股權轉讓中,什么樣的價格最能體現公平呢?
實務中,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
1、以公司設立時的股權價格作為股權轉讓價格;
2、以審計、評估的價格作為股權轉讓價格;
3、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以上幾種方法均有其可取的方面,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現分述如下:
(一)將出資額作為股權價格的計價依據
此方法簡單明了,便于計算和操作。但是,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受經營決策和市場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較大,公司的資產狀況往往處于變化當中,隨著公司經營的不斷變化,股東的出資與股權實際價值往往存在較大的差異。如果對股東的股權未經作價直接以原出資額轉讓,混淆了股權與出資的區別,往往導致股權的價值大大脫離了實際。
(二)以審計、評估價作為股權轉讓價格
該方法通過對公司會計賬目、資產負責的清理核實,能夠較為準確地體現公司的資產狀況。如果采用評估方式,需要支付的評估費用往往都是不小的數額,無論對股東還是公司或是受讓人都是一筆不輕的額外負擔。尤其是在小股東欲轉讓股權時,對小股東來說,如果主張以評估方式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就有可能出現小股東的轉讓所得連評估費用都不足以支付的極端情形,這樣的結果肯定是任何小股東都難以接受的。因此,該種股權轉讓價格確定方式現實可行性就被大大的削弱了。
(三)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轉讓價格,最能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缺陷是:作為利益相對方的當事人,在信息不充分、不對稱的情況下,往往很難達成一致意見,故此種方式被使用的幾率也較小。
基于上述原因,實務中往往綜合采用。例如,綜合采用評估方式和協商方式。評估確定股權轉讓的基準價格,再由雙方在此基礎上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為了使股權轉讓更切實可行,同時也符合新《公司法》加強對中小股東保護的立法精神。可以引入另一種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式:以公司月度會計報表來確定股權轉讓的價格。會計報表是企業、單位會計部門在日常會計核算的基礎上定期編制的、綜合反映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情況的書面文件。
按編制時間可分為月報表、季報表、半年報表和年報表。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者現金流量表)。確切地說應主要使用月會計報表中的損益表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損益表反映了企業一定期間的收入與費用配比而形成的凈收益(或凈虧損),以此作為股權轉讓價格的依據既直接又客觀。
首先,引入該方式具有相當的必要性
新《公司法》強調了公司自治,在股權轉讓問題上,新《公司法》也給予了公司自行規定的權利。新《公司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踐中許多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因退休、解聘、調動等原因離開公司應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直接規定轉讓給公司的大股東。類似規定在原國有企業改制的公司中更為常見,在該類公司中,職工持股現象非常普遍。公司大股東為了達到控股或完全控股的目的,往往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一旦發生職工離開公司的情形,離職員工須將股權轉讓給大股東,但同時對股權轉讓價格卻沒有規定。實際上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必然走上評估之路,并將必然面臨評估費的承擔問題。因此,在此情況下,如何尋找一個簡潔有效的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式顯得尤為重要。
其次,該方式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采用月度會計報表方式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操作容易,而且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此外,因月度會計報表及時地反映了公司的盈虧狀況,是對公司近期經營狀況的反映,因此能使交易價格最大可能地體現公平公正,切實地保護了交易雙方的利益。
當然,在選擇使用此種方式時,信息使用者為做出利于自己的決策,必須閱讀企業的會計報表,而要正確理解和運用會計報表信息,又必須對企業會計報表內容進行分析,由于種種原因,企業會計報表的信息與實際情況可能會出現偏差,進而影響信息的決策。因此,這種方式的實施有賴于真實、準確、完備的月度會計報表,而如何杜絕某些公司向有關管理部門提供虛假月度會計報表的現象,也是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
雖然以月會計報表確定股權價格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但綜合來講,月會計報表方式的優勢還是非常明顯的。因此還是希望股權轉讓當事人能夠充分利用月會計報表的優點,并以此作為轉讓的依據。同時,新《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做出規定,對自行約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式也并未禁止。鑒于此,為了使月度會計報表可以明正言順的作為股權轉讓的依據,且在股權轉讓方式暫無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將此方法納入公司章程,使其作為轉讓依據有章可依。
對審計和評估的方式,可以在規定審計評估的基礎上,對由誰承擔評估費用做出進一步的規定。在評估費用的承擔主體上,可以規定:在內部轉讓時,由公司承擔評估費或由交易雙方按照出資的比例分攤;在對外轉讓時,由轉受方雙方均攤等,以便當事人綜合選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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