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的股東于今年3月份進行了股權轉讓,在工商做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將部分股權轉讓給了他人,但是當時沒交個稅,現在稅務查到要我們補交個稅,如果我們股東再將股權重新給變更回來,那是不是股東可以不再補交之前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呢?
【答案】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 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的股東于今年3月份進行了股權轉讓,在工商做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將部分股權轉讓給了他人,此時如果有所得且已實現的,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現在股東再將股權重新給變更回來,是屬于又一次股權轉讓行為。
來源:納稅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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