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
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綜合保稅區是開放型經濟的重要平臺,對發展對外貿易、吸引外商投資、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發揮著重要作用。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決策部署,實行高水平的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以高水平開放推動高質量發展,將綜合保稅區建設成為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新高地,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高質量發展,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解放思想,創新發展,賦予綜合保稅區改革開放新使命,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創新力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深化改革,簡政放權。進一步健全綜合監管體系,持續改善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有效降低市場運行成本,充分激發市場活力。
(二)堅持對標國際,開放引領。對標國際先進水平,注重要素整合和產業配套,深度融入國際產業鏈、價值鏈、供應鏈,更好地統籌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培育和提升國際競爭新優勢。
(三)堅持創新驅動,轉型升級。推動綜合保稅區優化產業結構,支持和鼓勵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
(四)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適應經濟新常態下發展新變化,尊重市場規律,因勢利導,量質并舉,充分發揮綜合保稅區輻射帶動作用。
三、發展目標
對標高質量發展要求,完善政策,拓展功能,創新監管,培育綜合保稅區產業配套、營商環境等綜合競爭新優勢。加快綜合保稅區創新升級,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推動綜合保稅區發展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和競爭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發設計中心、物流分撥中心、檢測維修中心、銷售服務中心。
四、主要任務
(一)統籌兩個市場,打造加工制造中心。
1.拓展兩個市場。積極穩妥地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負責,排在第一位的部門為牽頭部門,下同)
2.提前適用政策。自國務院批準設立綜合保稅區之日起,對入區企業進口自用的機器設備等,在確保海關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可按現行規定享受綜合保稅區稅收政策。(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
3.釋放企業產能。允許綜合保稅區內加工制造企業利用剩余產能承接境內區外委托加工。(海關總署、商務部負責)
4.促進內銷便利。將在綜合保稅區內生產制造的手機、汽車零部件等重點產品從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剔除,便利企業內銷。(商務部、海關總署負責)
5.強化企業市場主體地位。簡化海關業務核準手續,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自主備案、合理自定核銷周期、自主核報、自主補繳稅款。(海關總署負責)
(二)推動創新創業,打造研發設計中心。
6.促進研發創新。除禁止進境的外,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且在區內用于研發的貨物、物品,免于提交許可證件,進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據實際研發耗用核銷。(海關總署、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
7.建設創新高地。綜合運用綜合保稅區政策功能優勢,支持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研發創新機構在綜合保稅區發展。(發展改革委、科技部、海關總署負責)
8.優化信用管理。綜合保稅區內新設的研發設計、加工制造企業,經評定符合有關標準的,直接賦予最高信用等級。(市場監管總局、海關總署負責)
9.支持醫療設備研發。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進口的醫療器械用于研發、展示的,可不辦理相關注冊或備案手續。進入國內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注冊或辦理備案。(藥監局、海關總署負責)
(三)推進貿易便利化,打造物流分撥中心。
10.簡化進出區管理。允許對境內入區的不涉出口關稅、不涉貿易管制證件、不要求退稅且不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物品,實施便捷進出區管理模式。(海關總署負責)
11.便利貨物流轉。運用智能監管手段,創新監管模式,簡化業務流程,實行數據自動比對、卡口自動核放,實現保稅貨物點對點直接流轉,降低運行成本,提升監管效能。(海關總署負責)
12.試行汽車保稅存儲。允許在汽車整車進口口岸的綜合保稅區內開展進口汽車保稅存儲、展示等業務。(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負責)
13.促進文物回流。優化文物及文化藝術品從境外入區監管模式,簡化文化藝術品備案程序,實施文物進出境登記審核,促進文物及文化藝術品在綜合保稅區存儲、展示等。(海關總署、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負責)
(四)延伸產業鏈條,打造檢測維修中心。
14.開展檢測維修。允許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符合環保要求的保稅檢測和全球維修業務。支持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在綜合保稅區開展進出口檢驗認證服務。(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負責)
15.支持再制造業。允許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機械、數控機床等再制造業務。(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負責)
16.創新監管模式。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已獲批的人用疫苗或體外診斷試劑,允許在具備必要監管查驗條件的綜合保稅區內查驗。境外入區的食品,如需檢測的,在抽樣后即放行,對境外入區動植物產品的檢驗項目,實行“先入區、后檢測”,根據檢測結果進行后續處置。(海關總署負責)
(五)培育新動能新優勢,打造銷售服務中心。
17.發展租賃業態。對注冊在綜合保稅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托監管。(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
18.促進跨境電商發展。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跨境電商進出口業務,逐步實現綜合保稅區全面適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商務部、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負責)
19.支持服務外包。允許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進口專業設備開展軟件測試、文化創意等國際服務外包業務,促進跨境服務貿易。(海關總署、財政部、商務部負責)
20.支持期貨交割。支持具備條件的綜合保稅區開展鐵礦石、天然橡膠等商品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海關總署、證監會負責)
21.推廣創新制度。經政策評估后,支持綜合保稅區率先全面復制推廣自貿試驗區中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相關的改革試點經驗。(海關總署、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
五、有關要求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打造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新高地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加強協同配合,積極推動本意見貫徹落實。
海關總署要繼續做好牽頭工作,進一步優化區域布局,發揮東部地區創新引領作用,促進中西部地區承接加工貿易產業轉移,提高開放水平。要繼續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提升,推動符合條件的各類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優化為綜合保稅區。要加大統籌協調力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促進綜合保稅區發展的部門協調機制。要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簡化綜合保稅區設立、整合的審核和驗收程序,加強安全準入監管和事中事后監督。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積極配合,全力支持,認真落實任務分工。支持綜合保稅區制度創新,率先全面復制推廣自貿試驗區相關改革試點經驗,實行高水平的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積極營造一流的營商環境,進一步提高綜合保稅區發展質量,協同打造開放型經濟新高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綜合保稅區的申請設立、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主體,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監管,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
國務院
201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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