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與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既相似又不同,總之合伙企業更為靈活但是相對發展也受到一定限制,選擇和合伙企業還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需要您仔細考慮做出選擇。
1、成立基礎:合伙企業以合伙協議為基礎,較多約定性特征。公司則以公司章程為基礎,較多法定性特征。
2、出資人要求:合伙企業基于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和“人合”的基礎,合伙人應為自然人。而公司則無此方面的限制。
3、法律地位:合伙企業僅有相對的獨立人格,且不具法人資格。公司有絕對的獨立人格,且具有法人資格。
4、管理權利: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可以依據合伙協議以及其他約定自行決定對合伙企業的管理方式。公司相應的管理權由公司治理機構行使,公司股東只能通過公司治理機構行使對公司的管理權。
5、財產關系:合伙企業僅強調財產的相對獨立性,企業的財產和合伙人的財產具有一定的關聯性,且并不強調財產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公司強調的是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必須嚴格分離,同時公司的財產應具有完整性與獨立性。
6、盈利分配和虧損分擔:合伙企業的盈虧分配由合伙人自行約定,無約定時平均分配盈余并平均分擔虧損。公司的盈虧分配,原則上按出資比例進行,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7、責任承擔: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股東則以有限責任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所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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