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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有買商品房的經歷。在買賣商品房的過程中,一般強勢的一方是開放商,開發商說啥就是啥。
開放商的強勢狀態得益于以往多年房地產猛漲的架勢。但現在房地產行業開始逐步退火,強勢的一方或許會慢慢有所改觀。
本文討論的并非哪一方是強勢的一方。本文討論的是,在房地產商依舊強勢的情形下,如果你交了定金,卻又忽然不想買了,如何合理合法的要回定金。
不可不說的是,現階段,能合理合法的要回定金,恰恰得益于房地產開發商的強勢,因為他自己也不知道房子未來究竟會是什么樣子,也不知道啥時候能封頂,所以,在定金合同里,往往寫的模棱兩可,有關違約責任、交房時間、交房條件、付款期限、貸款銀行的選擇、補充條款、開發商的廣告是否作為合同的條款、小區具體的設計規劃圖以及其他購房細節,都不在合同里體現。
也正因此,這些條款都可以去談,因為這些才是購房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果談不好,當然就有權利退房了。注意,去談的時候,不是談我不要這房子了,而是你這房子究竟什么時候交房,怎么貸款,能不能公積金貸等,注意對于談判的時候證據的保全。
邏輯是不是很簡單:我要買房,交了定金,因為你沒有定交房的時間,房子的細節,于是,我去找你談,我希望交房的時間是哪天,房子的細節是什么樣子的,但是你說辦不到,那OK,是你的房子達不到我的需求,請給我退還定金。
當然,這也不是完全都適用的。很可能開放商針對本文,在設計合同條款的時候,會相應的做一些改進,所以,去看合同文本的時候,有一個律師跟著最好了,畢竟定金少則幾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附:相關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