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副主任金鑫和段長明律師共同辦理的陳某某假冒注冊商標罪,雖然“情節特別嚴重”,但經過辯護人仔細考察案發的政策背景,庭前周密策劃,與辦案人員耐心溝通,開庭時據理力爭,援引刑事政策,融合情理法,最終說服法官采納辯護人的觀點,判處緩刑。達到了非常理想的辯護效果!
案情簡述
2015年3月開始,陳某某租賃廣州市荔灣區龍溪沙溪村某處作為加工場所,并雇傭被告人賴某某及同案人陳某某、馮某朝、馮某婷共同采用電焊、貼商標和包裝袋方式加工假冒三星、華為、中興和摩托羅拉等品牌的手機電池,收取利潤。直至5月21日,被告人陳某某、賴某某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并當場繳獲假冒的摩托羅拉電池1282塊、假冒的三星電池1720塊、假冒的華為電池670塊,假冒的中興電池300塊及作案工具精密電焊機2臺等物。經鑒定,上述假冒的手機電池共價值人民幣176454元。
辯護思路
盈科廣州刑事部兩位律師接受委托后,經過查閱案件卷宗及會見陳某某,綜合討論分析得出以下具體辯護觀點(因篇幅所限,無法詳細闡述):
01、從整體思路上來說。本案當事人是制假工廠的負責人,是制假的源頭,人贓并獲,無可否認,果斷采取罪輕的辯護思路。
02、從法條適用上來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本案當事人陳某某假冒了四種品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176454元,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刑期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是,我們經過積極調查取證,證明陳某某違法所得數額僅為4萬余元,達不到上述規定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而且雖然假冒商品的價格鑒定出來是超過十五萬元,但這個司法解釋是在十一年前出臺,這十一年的經濟發展異常迅速,物價上漲幅度巨大。故從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及從有利于當事人的角度,不應適用。
03、從犯罪行為的作用與地位來說。制造雖然是源頭,但從犯罪行為的上下游環節上來看,從經濟利益的角度來考察,本案只是加工環節,利潤微薄,附加值不高。本案在假冒注冊商標電池的利益鏈條中處于被動和弱勢地位,電池原配件和假商標標識均不是陳某某生產或采購,主觀惡性較小,只是被動接受別人的委托,做這個辛苦活,將假商標電焊組裝上電池這一環節,處于鏈條的末端。其犯罪的作用比較小,地位很輕。
04、從實際社會危害后果情況來看。陳某某加工電池獲利僅為每塊電池3毛錢,總獲利也僅為4萬余元,且其非法獲利金額用于工人工資、工廠的租金、購買加工設備以及自己的家庭開支。陳某某從事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從2015年3月份開始,在2015年5月21日被民警查獲,其從事違法行為的時間很短,且其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大部分未流入市場,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后果較小。
05、陳某某因法律意識淡薄及生活所迫才實施犯罪行為,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態度良好,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性。故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采納辯護人辯護律師的觀點,認為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根據現有的刑事政策,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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