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一些特殊行業,比如交通運輸、食品安全、建筑建設、醫療衛生等領域,在注冊公司時需要通過前置審批,取得行政許可證才能申請到營業執照,并開展經營活動。隨著我國審批制度改革的推行,2015年開始,《酒類流通許可證》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持有《食品流通許可證》即可從事食品(包括酒水)的銷售、貯存和運輸,無需對經營酒類進行專門的備案。酒類備案是商貿部門的行政規章(土政策),其規定與《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不相符。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應“改變或者撤銷”下位法的相關條款。
今后,憑《食品流通許可證》就可以辦營業執照,工商辦照不再需要《酒類經營許可證》。對當前有效的證件已不用再年檢,直到有效期后合并歸食藥局統一管理,到時只要有食品流通許可證即可。
有的省市對酒類生產經營管理制定地方性法規的,還需要辦酒類經營許可證;已經取消的,直接在食品流通許可證后增加“酒類”即可,還需要到相關政務中心進行酒類流通備案,各地區不一樣。
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是由商務主管部門,在有些地方是屬于酒類經營管理辦公室來管理。同時有一個酒類流通隨附單。此外,有些地方還強調酒類批發許可證和酒類零售許可證。
那么,企業到底要不要辦理酒類的批發許可證和酒類零售許可證呢?這個不是國家強制要求的,但各個地方有不同規定,需要咨詢各個地方的酒類管理辦公室,比如說目前在湖南、上海、廣東都是強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