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之一:與以前的稅額比
曾經看一經濟學者關于減稅的視頻,認為稅收收入一年比一年多,假定去年收了9萬億,今年收了10萬億,怎么能說是減稅了?
這種認識,將減稅理解成稅收收入的絕對減少,認為收入絕對減少,才是減稅。
減稅,主要是指財稅主管部門出臺了新的稅收法規,采取了新的減稅措施,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比如扶持小微企業的各種措施。因此,分析減稅的效果,不是今年和去年比,應該是基于同一年,按照減稅前后的稅法,分別計算稅額,然后進行比較。今年收了10萬億,如果不采取減稅措施,按照減稅措施出臺之前的稅法,可能收12萬億,那就可以認為減稅2萬億。因為實施了減稅政策,導致有關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比按照以前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相對減少,就是減稅了。
將今年的稅收收入與去年的稅收收入比,比較的對象錯了。
誤區之二:與GDP增幅相比
這是最常見的一種比較方法。記得2018年上半年的GDP增幅和稅收收入增幅公布后,某經濟學家認為,不但沒有減稅,反而多收了幾千億,因為稅收收入的增幅遠超過GDP的增幅。
這種誤區,實際是誤認為GDP的增幅與稅收收入的增幅,應該是同比例的線性關系。
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反作用于經濟。但是,經濟增長與稅收收入增長,不是同比例的線性關系。稅收收入的增幅或者快于GDP的增幅,或者低于GDP的增幅,兩者同步,才是不正常的。因為GDP的構成與稅收計稅依據不一樣。
僅以GDP的構成與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比較,就可以說明這一點。
根據收入法GDP的計算方法,GDP的構成包括: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營業盈余。也就是工資、折舊、利潤、計入成本費用的稅金。構成GDP的四項因素中,只有利潤一項,最接近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應納稅所得,其他幾項,都是計算應納稅所得的扣除項目。
假定2018年,某企業創造的GDP是100元,其中工資30元、折舊40元、稅金20元、利潤10元。為了說明方便,不做納稅調整,利潤就作為應納稅所得,該企業應繳納所得稅2.5元。
假定2019年,該企業創造GDP110元,工資32、折舊42,稅金22元,利潤14元,繳納企業所得稅3.5元。
2019年的GDP增幅是10%,所得稅的增幅是40%。
當然,所得得稅的增幅,也可能低于GDP的增幅。但是,這個時候,一般沒有人說,多減了多少稅。
所以,不能因為稅收收入增幅高于GDP增幅,就否認政策減稅的效果。
誤區之三:不到時間就比
這種誤區在營改增之后比較常見。
比較營改增減稅效果的方法之一,是逐月比較。將當月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占當月不含稅收入的比例,作為增值稅的稅負率,與改革前營業稅的5%或3%稅率比較,如果增值稅的稅負高,就認為不但沒有減稅,反而增稅了。有些納稅人,因為在營改增之前已經購置了運輸工具、大型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營改增后可以抵扣的進項稅不多,導致所謂的增值稅稅負高于營業稅的稅負,就認為營改增不但沒有減稅,反而增稅了。
這種比較方法的錯誤在于,不到時間就比較,在減稅效果還沒有出現的時候就比較,并否認營改增的減稅效果。
營改增減稅效果的顯現,需要一定的時間,好比吃感冒藥,也不是立刻見效。目前不購置固定資產,無法享受增值稅抵扣的減稅效果,等固定資產更新周期到了,購置固定資產時,就可以享受減稅效果。
所以,減稅政策出臺后,不能因減稅效果還沒有顯現,就認為減稅措施沒有效果。不是沒有效果,而是還沒到時候。
誤區之四:與稅收總額比
在評價某項減稅措施的效果時,經常與稅收總額比較,如果稅收總額變化不大,就否認具體減稅政策的效果。這種誤區實際是比較對象出了問題。
減稅的政策,是通過不同稅種的不同措施,逐漸出臺的,即使不考慮減稅效果對時間的要求,某些減稅措施對有關的納稅人,可能影響很大,但稅收總額更大,影響稅收總額的因素又很多,因此,一項減稅措施,對稅收總額的影響,也許可以忽略。
即使對稅收總額影響不大,也不能否認減稅政策的效果,不能以偏概全,也不能以全概偏,用宏觀否定微觀。如果要比較減稅政策的效果,應該是比較這項減稅措施,對有關納稅人的影響,比較這項措施實施前后,對有關納稅人有關稅種的影響。
誤區之五:比稅額不比利潤
比較減稅效果,不就是比稅額嗎?評價減稅效果,還真不能僅比較稅額,應該比較利潤,納稅人的終極關心,不是稅額,是收入、成本、利潤。
稅收是政府參與分配的一種方式,政府拿的多了,納稅人留的就少了。因此,無論是哪種稅收,無論如何計算稅額,無論采取何種減稅措施,無論是影響納稅人的收入、成本,還是稅率、稅額,對納稅人最終的影響,是納稅人的利潤。
因此,分析減稅效果,最終是要比較納稅人的利潤。在同一年份,如果按照新的稅法計算,納稅人的利潤,比按照老稅法計算,更多,就是減稅了。具體是比較毛利還是比較稅后利潤,看分析哪個稅種的哪項措施,不同稅種的不同措施,比較的方法也不完全一樣。
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下,營改增的納稅人,即使稅負增加,但是稅后利潤也增加,看似沒有減稅,實際是減稅的。
假定A公司2018年可以抵扣的進項稅是8元,有關的支出是50元,銷售收入是1000元,銷項稅是60元,應納稅額是52元,增值稅的稅負是5.2%,營業稅的稅率是5%,按照常用的比較方法,稅負增加了。但是如果比較毛利,結論不一樣。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按照征收營業稅計算的毛利是:1060-1060*5%-58=949
按照征收增值稅計算的毛利是:1000-50=950
看似稅負增加了,但是毛利也增加了,實際也享受改革的紅利了。所以,比較減稅的效果,最有效的指標,是比較利潤。
誤區之六:用征管否定政策
政策的減稅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被征管加強抵消。所以,經常聽到的一種聲音是,哪減稅了?征管更嚴了!
影響納稅人實際稅負的,除了政策外,還有征管。過去的這些年,財稅部門在政策性減稅的同時,在提高納稅服務水平的同時,稅務局征管能力也在不斷加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征管手段的先進。伴隨著營改增上線的金稅三期的運行,有效地堵塞了虛開發票的漏洞??此铺撻_發票的案件屢見不鮮,但不是問題更嚴重了,恰恰是金稅三期發現了問題。
二是征管流程的改革。稅務局內部管理方式的改革,尤其是處理重大案件的流程,更加規范,極大壓縮了人為影響的空間。
加強征管,堵塞漏洞,盡管可能抵消政策減稅的部分效果,但大方向是對的,應繼續大力推進。不能因為稅務局加強征管,可能抵消政策減稅的部分效果,就否認政策性減稅的作用,更不能通過放松征管減稅。當然,在研究政策性減稅的力度時,應考慮征管加強騰出的減稅空間。
誤區之七:稅率加總等于稅負
曾經有國外的某組織,評價各國的稅負,采用的方法是,把某個國家各個稅種的稅率加在一起,就等于稅負,以此比較各國稅負的輕重。國內也有學者把增值稅的稅率16%,企業所得稅的稅率25%,加在一起,就認為納稅人的稅負至少是41%,好像納稅人41%的收入,都被征稅了。
上述方法,實際是認為增值稅的稅額,就是收入與16%的乘積,所得稅的稅額,就是收入與25%的乘積。這種認識,不符合稅法的規定。
任何一個稅種應稅稅額的計算,都是計稅依據與稅率的乘積。增值稅應納稅額盡管是銷項稅減去進項稅,但實際也是計稅依據與稅率的乘積,把計算公式變換一下,就可以看出。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增值額,在收入100的情況下,增值額可能是30或20。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所得額,收入扣除成本、費用等后才是所得額,所得額一般遠低于收入,甚至有收入,沒有所得。
把稅率加總等于稅負的做法,是錯誤的。
誤區之八:減稅越多越好
在面臨經濟下行壓力,包括美國在內的其他國家大幅度減稅的背景下,進一步減稅是必要的,但不是減稅越多越好。
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財富在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一種分配,也是社會資源的一種配置方式。是政府多拿點,還是納稅人多留點,需要綜合考慮有關因素:如減稅的需要和財政支出的需要;征管加強為政策性減稅提供的空間;我國面臨的國際稅收競爭環境等。
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支柱,稅收又是財政的基礎和支柱。如果減稅幅度太大,導致財政收入不能滿足財政支出的需要,顧此失彼,出現財政危機,也值得高度警惕,歷史上就有前車之鑒。自1994年開始的稅制改革和分稅制,就有當時財政危機的大背景,當時熱門的提法是“提高兩個比重”:提高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提高中央財政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
過去這些年,我國經濟高速發展,基礎設施不斷完善,與1994年的稅制改革與分稅制改革,保證了財政收入和中央財政收入,有直接的關系。
誤區之九:減稅就不能增稅
在減稅的大背景下,很少有人談增稅,一談增稅,就不合時宜,甚至招來罵聲一片。其實,不能把減稅與增稅絕對地對立起來。減稅與增稅,是辯證的統一,把該增的稅,增上去,有助于把該減的稅,減下來。增稅為減稅創造空間,二者是辯證的統一。
經濟決定稅收,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經濟結構、就業機構、收入結構、分配結構等,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也就是稅源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是稅制結構的變化相對滯后,新出現的稅源,也許沒有被及時納入征稅范圍。因此,根據稅源結構的變化,適當增加某些高盈利企業、高收入人群、奢侈性消費活動的稅負,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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