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我于2007年與A公司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后來,A公司更名為B公司,A公司同時注銷,法人資格終止。雖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成立后,卻未與我變更勞動合同。不久前,我辭職前往C公司工作。B公司卻要求我賠償違約金50000 元。這能成立嗎?
回復: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意思協商一致的結果,其上記載的內容既包括雙方的權利,也包括雙方的義務。合同一方主體變更了,就意味著合同上的權利義務發生了轉移。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發生轉移的,須經另一方當事人同意。本案中,勞動合同一方主體A公司變更為B公司,但原先A公司與你之間的勞動合同并沒有進行任何變更,因此,A公司與你之間的勞動合同對于B公司而言并沒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