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qū)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刑事判決書。建設銀行一名前員工接連通過挪用公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等方式取得資金并炒股,炒股損失共計775.58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該名前員工所在支行的行長、副行長得知其挪用客戶款項后,為減輕影響,副行長還向兩名企業(yè)老板借款230萬元用于歸還客戶賬戶被挪用的款項,行長表示同意并向該支行紀委書記作了匯報。
最終,這名建設銀行的前員工因犯挪用資金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詐騙罪,數(shù)罪并罰,被執(zhí)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15萬元。
炒股“結局”相當慘
本案的主角李某原是中國建設銀行常福新城支行客戶經理。判決書顯示,2013年以來,李某通過高息為誘餌,非法向袁某等人吸收資金,再轉至由李某控制的吳某建行賬戶及股票賬戶中炒股牟利。至2015年4月,李某因炒股產生巨額虧損,遂產生挪用銀行客戶資金炒股彌補虧損的犯意。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李某利用客戶經理的職務便利,在幫助相關客戶辦理業(yè)務的過程中,乘客戶疏于防范之機,窺視客戶支付密碼,截留客戶網銀U盾,私自將客戶桂某、代某、羅某1賬戶的資金共計698.32萬元轉至吳某股票賬戶炒股牟利,至案發(fā)前共計593.71萬元未能歸還。
僅是挪用資金還不夠,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27日,李某以月息1.5%~2%的高息,以借為名,非法向7人吸收存款共計329萬元。隨后,李某將上述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用于吳某、申某普通股票賬戶、長江證券普通股票賬戶、長江證券融資融券股票賬戶炒股牟利以及兌付高額利息。
至2016年10月17日,李某將吳某長江證券融資融券股票賬戶里剩余的104萬元用于歸還客戶桂某、羅某1賬戶的挪用款,可謂是“拆了東墻補西墻”。
依據判決書內容,李某不惜通過犯罪來炒股的“結局”相當慘烈。至2016年6月21日,其控制的吳某名下長江證券普通股票賬戶僅剩4.32元;至2016年9月21日,其控制的吳某名下申某普通股票賬戶余額僅剩6.01元;至2016年12月20日,其控制的吳某名下長江證券融資融券賬戶僅剩708.88元。經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三個股票賬戶交易凈損失共計775.58萬元。
支行行長知曉款項被挪用
實際上,就李某挪用資金而言,當時也并非“人不知鬼不覺”。2016年10月13日,其所在支行行長王某3發(fā)現(xiàn)該行客戶吳某賬戶與桂某賬戶大額資金往來不正常,遂向李某詢問原因,李某謊稱其將桂某賬戶上的370余萬元借給吳某做生意,王某3要求李某在同月20日前將借款歸還桂某。
由于明知自己因炒股產生巨額虧損已無償付能力,為歸還桂某等賬戶的挪用虧空,李某又動用其他手段,分別以幫忙他人炒股營利及以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資金為由,騙取陳某2、徐某等人共計313萬元,用于歸還桂某等人的挪用款和個人炒股。
2016年10月25日,該支行行長王某3、副行長陳某1得知李某除了挪用客戶桂某的款項外,還挪用了其他客戶資金未歸還,陳某1提出,為了減輕事情的影響,由其私人借款先歸還上述二人賬戶被挪用的款項,王某3表示同意并向建行蔡甸支行紀委書記朱某作了匯報。
具體來說,陳某1出具借條,向武漢鑫恒通車橋有限公司老板楊某借款現(xiàn)金150萬元,向武漢眾望包裝有限公司老板薛某借款現(xiàn)金80萬元。同日,李某的父親李某2江按照朱某、王某3等人的要求,在建行蔡甸支行開戶辦理了建行賬戶。同時,朱某安排王某3打印了向楊某借款168.90萬元、向薛某借款80萬元的借條,要求李某2江簽名捺印后交給陳某1保存。
最終,陳某1將借到的現(xiàn)金230萬元存入李某2江新開的建行賬戶,用于償還被挪用的多筆款項。
法院認為,李某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挪用客戶資金用于個人炒股營利活動,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李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無吸收公眾存款資格,以高息為誘餌,以幫助客戶委托理財?shù)姆绞剑蛏鐣惶囟ㄈ后w吸收資金,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李某隱瞞炒股巨額虧損、挪用客戶資金無力償還的真相,虛構其岳母因購房、做工程急需用錢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亦構成詐騙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15萬元。
與此同時,追繳李某詐騙非法所得113萬元,發(fā)還給被害人;責令李某退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所得268.94萬元,發(fā)還給集資參與人;責令李某退賠挪用資金發(fā)還給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蔡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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