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
第三十五類主要包括由個人或組織提供的服務,其主要目的在于:
⑴對商業企業的經營或管理進行幫助;
⑵對工商企業的業務活動或者商業職能的管理進行幫助;
以及由廣告部門為各種商品或服務提供的服務,旨在通過各種傳播方式向公眾進行廣告宣傳。
本類尤其包括:
——為他人將各種商品(運輸除外)歸類,以便顧客看到和購買;這種服務可由零售、批發商店通過郵購目錄或電子媒介提供,例如通過網站或電視購物節目;
——有關注冊、抄錄、寫作、編篡、或者書面通訊及記錄系統化,以及編篡數學或者統計資料的服務;
——廣告單位的服務,以及直接或郵寄散發說明書或者樣品的服務;本類可涉及有關其他服務的廣告,如銀行借貸或無線電廣告服務。
本類尤其不包括:
——與工商企業的經營或者管理無直接關系的估價和編寫工程師報告的服務(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服務分類表)。
第三十六類主要包括金融業務和貨幣業務提供的服務以及與各種保險契約有關的服務。 本類尤其包括:
與金融業務和貨幣業務有關的服務,即:
(1)銀行及其有關的機構的服務,如外匯經紀人或清算機構;
(2)不屬于銀行的信貸部門的服務,如信貸合作社團、私人金融公司、放款人等的服務;
(3)控股公司的“投資信托”服務;
(4)股票及財產經紀人的服務;
(5)與承受信用代理人擔保的貨幣業務有關的服務;
(6)與發行旅行支票和信用證有關的服務;
融資租賃服務;
不動產管理人對建筑物的服務,如租賃、估價或籌措資金的服務;—與保險有關的服務,如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提供的服務,為被保險人和承保人提供的服務。
而按照今年出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大多數互聯網金融平臺,尤其P2P平臺,屬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而作為信息平臺,既涉及35類的“涉及有關其他服務的廣告”(金融信息服務),又涉及“不屬于銀行的信貸部門的服務”。
所以,這兩類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