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也要依法向商標局辦理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那么,商標專用權發生移轉的,何時起生效?是否一律自商標局核準移轉予以公告之日起,接受移轉者才能取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
注冊商標專用權雖未明確列為物權,但在權利轉承方面與物權應當是類似的。《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為此,建議修改《商標法實施條例》時,參照《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對商標移轉的權利轉移時間作出規定,如規定:“商標移轉申請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就注冊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作出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注冊商標專用權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享有商標專用權;因其他事由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