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與商品配套一同進入流通領域的帶有商標的有形載體,均屬商標標識,包括注冊商標標識和未注冊商標標識。
商標印制,包括以印刷方式制作商標標識,也包括以印染、制版、刻字、織字、曬蝕、印鐵、鑄模、沖壓、燙印、貼花等方式制作商標標識。根據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從事商標印刷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再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申領《印刷經營許可證》。《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因此,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商標標識印刷經營活動。
承印商標標識時,要遵守《印刷業管理條例》和《商標印制管理辦法》,要履行相應的核查義務,要建立商標印制業務登記檔案和商標標識出入庫臺賬并要存查兩年。
承印未注冊商標標識時,承印人應查驗委托人的合法營業證明或身份證明,并審查其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和是否標注了“注冊商標”字樣或商標注冊標記。
承印注冊商標標識時,則不僅要查驗委托人的合法營業證明或身份證明,還要查驗其商標注冊證明及其授權委托書,并要查驗所印制的商標樣稿是否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是否標明了被許可人的企業名稱和產地。
對違反規定承印商標標識的,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第35條、第40條,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無照經營的,還要沒收印刷品及專用工具、設備;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的,按商標侵權查處;不能適用以上法條的,則按《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