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商標商品的行為,侵犯了他人法人商標專用權,使大量的偽、劣、次產品進入市場,對名優產品及同類產品造成沖擊,也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犯罪,應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銷售,從中牟利。行為人是否明知,是本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適用本條規定時,必須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其銷售的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如果行為人不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不構成犯罪。
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
(1)行為人是否曾被告知所銷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2)銷售商品進貨價格和質量明顯低于市場上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商品的進貨價格和質量;
(3)根據行為人本人的經驗和知識,能夠知道自己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2.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這里的“銷售”應是廣義的,包括批發、零售、代售、販賣等各個銷售環節?!凹倜白陨虡恕?,是指假冒他人已經注冊了的商標。如果將還未有人注冊過的商標冒充已經注冊的商標在商品上使用,不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而是屬于違反注冊商標管理的行為。
3.銷售金額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也是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本條對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犯罪,規定了兩檔刑:即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這里的“數額較大”,是指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情形;“數額巨大”,是指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情形。
實踐中,如果行為人銷售的商品假冒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同時商品本身是偽劣產品,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應依照刑法規定的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證據】
1、嫌疑人、被告人訊問筆錄、被害人詢問筆錄、辨認筆錄;
2、證人證言;
3、書證:戶籍資料、前科證明、抓獲經過、起獲經過、營業執照、相關合同、銀行開戶資料、銀行流水賬單、商標權屬證書或證明文件;
4、搜查筆錄、查封扣押筆錄;
5、物證:照片,實物;
6、鑒定意見書:會計鑒定,其他鑒定;
7、視聽資料;
8、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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