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上旬,禪城公安經偵大隊接到舉報,環市田邊村一服飾工廠有制假嫌疑。經偵大隊立即成立專案組介入偵查,發現目標工廠規模較大,成衣運往新疆、河南、廣西和廣州等地轉銷,部分產品流入網購平臺。其后,民警調查該廠生產全為假冒的一線品牌,經調查了解發現,初步判定該工廠涉嫌制造假冒偽劣品牌服飾。
8月10日,民警突擊涉嫌制假窩點,控制了公司負責人楊某及負責管理、組長和班長等十余名在場人員,繳獲3類假冒偽劣國際品牌服飾近萬套,假冒商標標識逾6500個。此后,楊某等人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公安機關拘捕。
一、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義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 1)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和單位,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 2)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 3)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 4)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三、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1.我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
第六十九條 [假冒注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
第一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
第一條(第二款) 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5.《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修正)》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關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同一種商品”的認定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1]3號)
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懊Q”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規定的商品名稱。“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
認定“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五、關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問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一)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
(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三)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
(四)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六、關于假冒注冊商標貨值的計算
一般有四種計算方法:一是有標價的,直接按標價計算;二是沒有標價的,如果能查明行為人銷售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則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三是既沒有標價,又無法查明行為人的實際銷售價格的,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鑒定根據則按照同類假冒商品或正品的市場中間價計算;四是在市場上購買同類侵權產品所獲得的相關價格憑證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的相關價格憑證(如從其他案件中發現的與本案相同的侵權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等材料)。
七、貼牌生產商如何避免商標侵權
“貼牌生產”,國際上簡稱“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其很重要的一項特色在于國外企業將其在本國的注冊商標許可給國外的生產加工企業使用,用于貼付給所加工的產品上,如期完成合同約定的義務。此處因涉及注冊商標權的跨國使用,因而容易造成定牌加工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問題。
1.生產商是否盡到合理審核注意義務。生產商要對委托商的商標權屬進行審核,如要求委托商出具相關商標權證明,或者在世界知識產權網站上查詢其權利狀況,并且檢查一下國內相關近似商標的注冊情況,都是證明其合理審查義務的體現。
2.和委托商簽訂商標權屬的相關保證條款,一方面,在訴訟時,證明自己的審查義務,降低罰款或侵權賠償的可能性和數額,另一方面,可以向委托商索賠。
3.查明委托產品的銷售區域。如果產品不在國內銷售,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提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在委托加工產品上貼附的標志,既不具有區分所加工商品來源的意義,也不能實現識別該商品來源的功能,故其所貼附的標志不具有商標的屬性,在產品上貼附標志的行為亦不能被認定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因而也就不屬于注冊商標侵權行為。如果該加工產品出口轉內銷,在國內市場上銷售,那么就有可能涉及商標侵權。需要認真核查該商標是否有在我國注冊?可以在委托加工合同中約定不得在國內銷售合同產品或者責任由委托方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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