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茂南區法院對一宗假冒注冊商標案作出一審判決,在茂名市南郊開設無牌無證工廠,生產和銷售各種假冒品牌膩子粉的張某和高某,被法院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和7個月。
90后女子張某是河南省蘭考縣人,13年7月,張某丈夫周某(另案處理)在茂南開發區大發塘村東面開設了一間無牌無證的工廠,生產和銷售各種假冒品牌的膩子粉。14年8月,張某來到茂名負責管理該生產膩子粉的工廠,2014年2月份,張某未滿18歲的小弟張某會(另案處理)來到茂名協助其姐夫、姐姐管理工廠,2014年10月27日,來自貴州省都勻市的高某及其妻子譚某、兒子高某安(兩人均另案處理)到上述膩子粉工廠打工。
2014年12月10日下午,公安民警根據群眾舉報到茂南開發區大發塘村東面路口查處了上述工廠,現場抓獲正在從事膩子粉生經營活動的張某、高某、張某會、高某安、譚某等5人。在工廠現場查獲大量生產膩子粉的工具、原料以及膩子粉成品,經清點,原料包括雙飛粉、水泥、灰鈣等共1100包,纖維素15包以及成品冒牌膩子粉635包,假冒的牌子包括嘉寶莉、長頸鹿、荷花、大自然、紅蘋果、家家美、佳寶、美王、佳士利、好家園等十六個品牌,成品的膩子粉每包規格是15公斤至20公斤,售價在10至12元不等。經統計高某的生產記錄賬薄,2014年10月27日至12月10日期間,該廠累計生產銷售了假冒嘉寶莉、立邦、多樂士等品牌的膩子粉共計4564包,共價值約45640元。經抽樣鑒定,涉案膩子粉均符合JG/T298-2010《建筑室內用膩子》標準要求。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高某伙同他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生產銷售了假冒的膩子粉共價值約45640元,情節嚴重,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對其二人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量刑幅度內進行處罰。
在假冒注冊商標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負責管理膩子粉工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高某在膩子粉工廠打工,明知道張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仍提供幫助,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張某、高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坦白認罪,依法可以對其二人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張某、高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判處高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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