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歲的黃某在桂平市木樂鎮經營一休閑服飾有限公司,劉某是其女婿,負責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務以及組織生產部門進行服裝加工生產。翁婿二人在未經耐克、阿迪達斯、彪馬等品牌運動服裝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生產標注有耐克、阿迪達斯、彪馬等商標的運動服。
在14年6月,黃某、劉某雇車將生產好的運動服運往廣東,在途中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清點,查獲的運動服中有耐克牌運動服10716套,阿迪達斯運動服15828套,彪馬運動服5328套,匹克牌運動服1728套,合計33600套。公安機關同時在黃某公司扣押耐克運動服上衣3500件,短褲4500件,阿迪達斯運動服上衣4000件,短褲4500件,彪馬運動服上衣2200件,短褲2500件和疑似彪馬運動服上衣2200件,短褲2500件,以及疑似假冒阿迪達斯吊牌20000張,疑似假冒彪馬吊牌5000張,世界各足球隊隊徽20000件。
經鑒定,扣押的耐克、阿迪達斯和彪馬運動服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經鑒定,二人的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幣713532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劉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他們的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在共同犯罪中,黃某對生產假冒品牌運動服有決策權,劉某負責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務,組織生產假冒品牌運動服,二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他們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劉某是根據黃某的決定和指示而生產假冒品牌運動服的,屬于作用較小的主犯。因二被告人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到了15萬以上,屬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二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遂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劉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所謂商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聲音、三維標志和顏色或者其組合構成的,能夠將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區別開來的,具有顯著特征的可視性標志。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所有人可以允許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未經許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本案被告人黃某、劉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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