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糾紛中,判定兩個商標相同近似的標準除了要看標識是否相同或近似,還要考慮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
在商品或服務類似的認定中,首先要依據的是《類似商品或服務區分表》,但《類似商品或服務區分表》并非是唯一標準,既要考慮商品自身屬性,還要以專業行業工具書、行業標準、詞典或公眾普遍認知、銷售情況等為依據。
之前有一案例,兩個商標為相同的標識,但是不屬于同一類商品,商標一是指定使用在第7類液壓耦合器商品上,商標二是注冊在汽車、摩托車等商品上,商標二為在先注冊商標。如果單純依據《類似商品或服務區分表》,以上商標所屬商品不應認定為相同或類似商品。但在訴訟階段,商標二所屬公司提交了該企業生產該商品的專利證明書、網頁說明、銷售證據等,以上證據表明液壓耦合器是汽車傳動系統中必備設備,公眾都有一定了解,且該公司在行業內擁有一定知名度,且該公司也同時生產各種汽車零部件。最終,法院認定以上兩個商標所屬商品屬于類似商品。
審查判斷相關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應當考慮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是否相同或者是否具有較大的關聯性,兩個商標共存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兩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
雖然《類似商品或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但是商品和服務也不斷在更新變化,商品或服務的分類有時需要根據市場、消費者的公眾意識、專業行業知識等多種因素進行判斷,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最終歸于一點,商品或服務是否能夠被區別于不同主體擁有,商標并存是否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
雖然此類情況并不多見,但如果遇到此類商標糾紛,也要搜集多種證據,如公眾了解情況、行業規范、行業專利、商標或服務的銷售情況等等都可以利用起來,最大程度保護自己的利益。對于注冊商標的朋友,如果對要注冊的商品,分類不清悉,還是要以保護與防范為原則,多注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商標商品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