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注冊商標的不規范使用可構成商標侵權——北京聚品緣老城一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老誠一(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侵權糾紛案
【判決要點】
對注冊商標的使用應嚴格按照核準的標識及核準的商品服務類別使用。如果對注冊商標進行拆分、組合或者變形,即使在核準類別范圍內,也可能因實際使用的商標
形態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而構成侵權。本案中,被控侵權人經授權獲得“城一鍋”商標的合法使用權,但其在實際經營過程中使用的卻是“老城一鍋”,該標
識與另一注冊商標“老誠一”極為近似,因此法院最終判定被控侵權人構成侵權。
【案例來源】
一審: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9485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知)終字第09822號民事判決書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聚品緣老城一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聚品緣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老誠一(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老誠一公司”)
【案情簡介】
老誠一公司是“老誠一”商標專用權人,商標注冊號3767134,注冊類別43類,核定服務項目為餐廳、飯店等,有效期為2006年2月21日至2016
年2月20日。在經營中,老誠一公司對外簽訂《老誠一鍋加盟協議》,許可加盟商使用“老誠一”商標經營羊蝎子火鍋。老誠一公司及其加盟店門頭、訂餐卡、餐
具包裝上均使用了羊蝎子圖標和“老誠一鍋”標志。
2004年4月28日,程樹旺在第43類餐廳、餐館、飯店等服務上申請的“城一鍋”商標獲得商標局核準注冊。2009年11月26日,程樹旺許可同意程品
勇有償使用“城一鍋”商標,授權包含使用該設立公司以及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經營。2013年5月30日,法人為程品勇的北京聚品緣老城一鍋餐飲有限公司許
可聚品緣公司使用“城一鍋”商標。2013年6月13日,北京華域鼎香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北京聚品緣老城一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人程品勇。
2014年1月,老誠一公司發現聚品緣公司在經營的羊蝎子火鍋餐廳的招牌、餐具及宣傳品上使用與“老誠一”注冊商標近似的文字“老城一鍋”,并突出使用。聚品緣公司又將老城一鍋作為企業字號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老誠一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將聚品緣公司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二審)
1、聚品緣公司使用“老城一鍋”標識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2、聚品緣公司將“老城一鍋”作為企業字號使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
聚品緣公司所提交的證據構成證據鏈條,證實聚品緣公司通過授權獲得權利人程樹旺的許可,享有使用“城一鍋”注冊商標的權利。而“老誠一”和“城一鍋”都是
在第43類餐廳等服務上獲得注冊的商標。但聚品緣公司在餐廳在門店招牌、餐廳用具、及宣傳品上,將“老城一鍋”作為標識突出使用。這種突出使用的行為,是
將“老城一鍋”作為商標進行使用。比對“老城一鍋”商標與“老誠一”注冊商標,相似之處在于兩者字形和讀音,不同之處在于前者多一“鍋”字,且“城”與
“誠”存在細微差別。但總體而言,“老城一鍋”商標與“老誠一”注冊商標足以使餐飲的費者產生誤認,造成混淆。根據以上理由,聚品緣公司在其經營的餐廳的
門店招牌、餐廳用具、及宣傳品上,使用“老城一鍋”商標,其行為侵害了老誠一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二審法院認為:
老誠一公司對第43類餐廳上注冊的第3767134號“老誠一”文字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受到商標法的保護。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或者
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涉案“老誠一”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別為第43類的餐廳
等。聚品緣公司經營羊蝎子火鍋、干鍋鴨頭等菜品,與涉案“老誠一”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別相同,其在實際經營中存在使用帶有“老城一鍋”標識的門店招
牌、餐廳用具、及宣傳品的行為。將“老城一鍋”標識與“老誠一”注冊商標進行比較,雖然“誠”與“城”二者存在細微差別,前者比后者多了一個“鍋”字,但
通過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二者在字體、讀音上均十分近似,屬于近似的標識。在從事餐廳經營過程中,上訴人聚品緣公司對“老城一鍋”標識的使用,足以使相關
公眾“老誠一”注冊商標產生混淆。因此,上訴人聚品緣公司使用了與老誠一公司涉案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侵犯了老誠一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雖然聚品緣公司使用的“城一鍋”商標經由權利人合法授權,且“城一鍋”商標注冊在先,“老誠一”商標注冊在后,但聚品緣公司在餐廳實際經營中使用的是“老
城一鍋”標識,這也正是被上訴人老誠一公司所指控的侵權行為,在進行侵權比對時應將“老城一鍋”標識與“老誠一”商標進行比對。因此,聚品緣公司關于其
“城一鍋”商標經由合法授權且注冊在先故此沒有侵權的上訴理由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起相關公眾對商標注冊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或者誤解,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對商品或者
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中,老誠一公司據以主張權利的“老誠一”商標注冊時間為2006年2月,受讓時間為2007年5月,早于聚品
緣公司核準注冊的時間,聚品緣公司的核準經營類別為餐飲服務、管理,與老誠一公司注冊的涉案商標的服務類別相同,聚品緣公司作為在后企業名稱的持有人,在
經營同類服務中使用了與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足以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其行為構成對在先注冊商標權利人的不正當競爭。
最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邦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