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準注冊的商標需公告的原因:
初步審定的商標公告后3個月無人提出異議,或經裁定異議不成立的,商標局將核準該商標的注冊。
所謂注冊,就是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將商標登載在《商標注冊簿》上。登載的內容有:注冊人的名稱、地址、注冊的有效日期、商標的圖樣及指定的商品等。按照《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這樣經過注冊的商標就開始受到法律的保護了。
商標局在將商標登載在《商標注冊簿》上的同時,將核準注冊的決定在《商標公告》上予以公告,同時向注冊人頒發《商標注冊證》。由于注冊登記的內容與初步審定公告的內容完全相同,因此為了節約版面,核準注冊的決定在公告時不再刊登商標圖樣,而只刊登注冊號、商品類別、注冊人、注冊日期等內容。
將商標注冊的事實公之于眾,是為了使公眾準確、完整地了解他人商標專用權,以防止無意侵犯他人的權利。
因為商標權利的對象是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它不象我們常見的汽車、家具等隨手可觸,對汽車、家具等有形財產,人們在實際占有的同時即表明其權利了。舉個通俗的例子,你買了一件大衣以后,雖然你沒有在衣服上寫明“未經許可。不得使用”的字樣,別人也不會動用,因為他知道大衣是別人的,自己沒有使用權。對于商標來說就不是這樣了。
商標是抽象的,要表明對商標的權利,首先要讓公眾知道你的商標是什么。對于文字商標,我們可以用語言告訴別人商標是由什么字構成的,對于圖形商標,恐怕就必須要印在紙上才能使別人知道了。
只有告訴公眾商標是什么,同時又告訴其該商標已專用,該商標權利才算公之于眾,別人才知道不能使用該商標。所以,商標的占有,即建立在商標之上的權利必須通過有效的形式使公眾知曉,只有這樣才能使公眾了解不侵犯該商標權利的義務。也就是說,經過注冊公告以后,若有人仍然不經允許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那么他就要承擔侵權的責任了,即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