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香港商標到底如何轉讓、變更和許可?
一、轉讓
注冊商標可就其注冊的全部或一部商品或服務實行附帶商譽或不附帶商譽的轉讓或移轉。處在申請過程中的商標亦可以轉讓。
二、變更
如果商標注冊后,其使用情況發生變化,應向審查官提出變更要求。審查官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該變更。變更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是不真實的的注冊在發生商標侵權及仿冒是會削弱商標所有人對商標的保護。
三、特許
香港有對注冊香港商標使用人進行備案登記的規定。備案所需文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就商標使用所簽署的協議; 2.注冊所有人(被許可人)出具的情況說明; 3.注冊所有人出具的法定聲明書。
如果商標注冊使用人是商標所有人全權擁有的子公司或附屬機構,申請文件可以省略。但需符合下列條件: 商標由子公司或附屬機構獨家使用,商標所有人擁有子公司或附屬機構足夠的股本資金。以保證所有人可以指定或挑選被許可人的領導人。
新香港商標法規定,特許的形式可分為一般特許或有限特許,其中后者可限于注冊中的部分貨品或服務,而以特定方式或于特定地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