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異議人或被異議人對商標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復審時,應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同時附送商標局異議裁定書副本及其他證據材料。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自受理商標異議復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針對當事人異議復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經調查核實后,作出異議復審裁定。裁定結果應書面通知異議復審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