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或者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的行為等都是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該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需負刑事責任。
【案情】
被告人王某在蚌埠市經營一家酒行,出售“口X窖”系列白酒。2013年1月10日起,王某租用一處民房,將其從外地買進的“口X窖”系列白酒,除掉酒箱的地區(qū)編碼和酒盒底下的地區(qū)編碼,然后把酒盒底蓋打開,取出酒瓶,用熱封槍將瓶蓋上的膠烤化,取出瓶蓋,把瓶蓋內的地區(qū)編碼用砂輪機打掉,再把瓶內酒倒出來,用專用工具將瓶內底座地區(qū)編碼磨去,然后用自來水清洗酒瓶后晾干,再將原來倒出的酒裝進瓶內,把瓶蓋封膠后晾干,再裝入瓶盒內封裝進行銷售。在灌裝過程中,王某利用購買的廉價口子酒“兼香二號”加入補充,每瓶加入約50毫升。
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安徽某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許可,在其自行灌制的白酒上使用安徽某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約人民幣100470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遂判決王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裁判思路的創(chuàng)新點在于,用司法裁判將商標功能性作用進行厘定,一種商品外包裝上的商標即使在取出產品時物理狀態(tài)未破損,但只要打開該種外包裝,商標的區(qū)分功能即喪失,再次封裝應視為生產制作一次新產品,行為人在該產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或同意,構成假冒注冊商標。
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
按照我國《刑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假冒注冊商標是指為達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以及為實現該目的而實施的預備行為。
大致說來,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包括以下幾種行為: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的;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將構成犯罪,要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假冒商標注冊的處罰
假冒注冊商標在剽竊注冊人商品信譽的同時,還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各國都將假冒注冊商標列入犯罪行為,對犯罪人予以刑事制裁。我國《刑法》也對此做了以下規(guī)定。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即構成犯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比照前述規(guī)定處罰。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比照上述規(guī)定處罰。由此可見,刑法規(guī)定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更具體,也更符合實際了。它不但便于執(zhí)行,也使得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更加充分、有力。與此同時,刑法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7年,無疑加大了對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分子的威懾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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