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公司成立的早,商標注冊的也早。往往會因為一時疏忽大意,導致忽略了商標注冊的十年有效期的規定。如果不能及時進行商標續展,很可能被人搶注。若已經被人搶注,這種情況算是侵權么,有什么辦法可以盡量挽回損失么?
首先,《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使用年限為10年。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注冊商標的續展,是指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延續。即商標注冊人在其注冊商標期滿前后的一定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從而延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限。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
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申請的,期滿后商標局將予以注銷。
商標局對商標續展注冊申請審查后,核發商標續展證明,不再另發商標注冊證,原商標注冊證與商標續展證明一起使用。如果未續占的,到期之后六個月還可以申請續占補辦手續。
其次,您要弄清楚商標處于哪個時期。如果是商標的有效期未過當事人還沒有申請續占,有人使用相同的商標,那就構成侵權。
因此您要明確搶注人注冊時間是否在你商標期限屆滿12個月內,如果不在就不構成侵權,向要回商標只能花錢買了。如果在續展期限,那對方構成侵權,您可以到法院起訴對方侵犯你的商標權,要求法院判決對方停止侵犯商標,賠償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