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商標又名三維商標, 它與我們平時所見的一個平面上的呈現的商標圖案不同,而是呈現出一個具有長、寬、高三種度量的立體物質形態,這種形態或者出現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出現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對立體商標保護和注冊規定是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所增添的新內容,這將使得我國的商標保護制度趨于完善。
所謂立體商標是由三維標志構成,從視覺的角度看,立體商標比平面商標更直觀,并不是所有的三維標志都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須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由此可得出,以下三種三維標志的形狀不能作為商標注冊:法律對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規定了三項限制條件:
1.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不得注冊為商標。如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燈泡,食品中的麻花等。如果允許將元宵、麻花的形狀注冊為元宵、麻花的商標,并獨占使用,等于剝奪了其他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元宵、麻花的權利,是不公平的。
2.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不得注冊為商標。如電動剃須刀刀片的形狀,菜刀的形狀。是為達到一定的技術效果設計的,而不是為了與其他剃須刀相區別,不具有商標的功能,如果允許將這種刀片的形狀注冊為剃須刀的商標,并獨占使用,將有礙此項技術的推廣與應用。
3.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為商標。如輪胎特有的造型,是輪胎具有實質性價值必需有的形狀,這個事實對任何輪胎生產經營者來講都是不可改變的。如果允許將輪胎特有的切割面造型注冊為輪胎的商標,并獨占使用,對其他輪胎生產經營者是不公平的。
禁止上述三維標志注冊為商標,其意義不僅是對商標法的完善,也是維護公平競爭,推動技術進步和促進商標事業的發展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