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注冊商標是指使用未獲得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時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的行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是指使用注冊商標時,自行改變了商標獲得核準注冊時的商標圖樣,使用時與注冊的不盡一致,如文字、圖形、顏色或搭配出現變動。這兩者通俗講來,有哪些區別呢。
盡管二者在含義上有很大區別,但實踐中仍然有人將二者混淆。一些執法者認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實際是改變注冊商標的標志進行使用,而這一被改變了的商標應當視為一個新的商標,對它標注“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的行為,就是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這一觀點的根據是《商標法》第二十二條“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的規定。
1.違法主體不同。冒充注冊商標的主體是將未注冊商標充當注冊商標進行使用的人,可以是任何一個使用商標的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主體則是將已經注冊的商標標志自行改變后進行使用的人,主體只能是該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商標被許可使用人。
2.違法手段不同。冒充注冊商標主要表現為將該商標標明為“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則是商標注冊人將核準注冊的商標圖樣自行改變后予以使用。
3.違法載體不同。冒充注冊商標行為中,用于冒充的商標在商標局的注冊商標數據庫中找不到相關聯的注冊商標;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中,商標注冊人使用的商標標志是從獲得核準注冊的商標派生出來的,與該注冊商標直接關聯。
從立法意圖上看,禁止冒充注冊商標行為的目的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消費者不因此受到欺詐;禁止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則屬于維護商標注冊原則的禁止性規定,其目的是保證商標注冊的嚴肅性。由于兩者的違法主體、違法載體和社會危害性各不相同,《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對這兩種行為設置的罰則也不一樣:對冒充注冊商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對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