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備受全社會關注的社保補繳問題終于有了新突破。下面我們就關于這方面的政策為大家做詳細介紹,希望大家多多關注。
【靈活就業人員年度內社保補繳】
為確保政策的平穩過渡,維護社會穩定,特設置靈活就業人員補繳社保費的過渡期,即2015年社保年度靈活就業人員出現中斷繳費的,可在2016年9月30日前補繳中斷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從2016年10月1日起,同一個社保年度有中斷繳納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和職工醫療保險費需在當年度內繳費,不再實行跨年度補繳。
【一次性補繳15年社保政策】
一次性補繳的對象:
凡曾與市各類用人單位建立過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其過去從未參加養老保險或過去存續勞動關系期間還有工作年限未參保繳費的人員。其中由個人按《關于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一文規定申請。
此外,一次性繳費的人員還需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持有當地居民戶籍;
二是其與市各類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年限應在2011年7月1日之前。
一次性補繳的時間:
用人單位各類人群申請一次性補繳的起始時間按當地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月的時間確定。
市直單位的起始時間:屬于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補繳起始時間為1995年7月;屬于合同制職工身份的補繳起始時間為1984年 11月;屬于臨時工身份的補繳起始時間為1988年12月。
一次性補繳年限:
一次性繳費年限最長為職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前建立勞動關系而應參保未參保的工作年限。
一次性補繳的繳費基數和比例:
用人單位主動為職工辦理一次性補繳的各時段繳費標準按各地當年確定對應時段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當年沒有繳費基數和比例的按當年定額標準執行)計算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