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女士:我是從河北老家來到北京打工的,今年33歲。去年10月,我在本市一家服飾公司擔任庫房理貨工。入職時,公司負責人跟我商量,說我是農村戶口,可以在老家繳納新農合保險,無須在北京繳納社保,單位每月給我500元社保補貼,這樣一來我也不用自己支付自付部分了,拿到的工資可以全部歸自己所有。我當時覺得他們說的話有道理,便同意了,并在他們已打印好的《自愿放棄由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申請書》上簽了字,然后公司又與我簽訂了三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前些日子,我與老鄉聊天時得知,在北京繳納15年社會保險后到達退休年齡時能在北京領養老金,其數額比我們老家要多,所以我就找單位要求由公司來繳納社會保險,但對方不同意,稱我入職時已寫過自己在老家繳納社保費的申請書,現在不能反悔,否則就要與我解除勞動合同。請問:我能反悔嗎?
李穎:您好,根據《勞動法》第7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說明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您與單位簽訂的《自愿放棄由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申請書》屬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即使履行了其約定或協議也是無效的,因此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單位每月給您的500元社保補貼屬不當得利,您應退還給單位。另外,您與單位還需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及《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