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面:
(一)進口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對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以及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對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屬於<<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及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以及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3.對已經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的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出口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詳見參考資料《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匯編》)。
(三)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資助非關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經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捐贈的稅務處理方法,可以在資助企業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財稅字[1999]273號).
2.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當年在中國境內發生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當年技術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3.自1999年1月1日起,將從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3目關於從亊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的規定,將原規定享受該優惠政策只能是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或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范圍擴大到全國各地區執行.
4.對我國各航空公司與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簽訂的飛機租賃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預提所得稅. 1999年9月1日以后簽訂的飛機租賃合同支付的租金,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征收預提所得稅. 稅款由民航企業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代扣代繳.
5.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的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營業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詳見參考資料《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匯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