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需要對“企業”作一個界定。按照中國的商事組織法,企業包括了公司、合伙企業以及個人獨資企業。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本質上是“法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只有法人這種組織形式(公司)才需要繳企業所得稅(CIT),而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由于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它們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由自然人投資人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IIT)。
我們先說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是“先稅后分”,即由企業先對經營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一般為25%),然后再將稅后利潤的一部分分配給投資者。如果投資者也是公司,那么該公司投資者對該筆股息紅利收入要并入收入總額按稅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稅率一般仍為25%)。如果投資者是個人,那么該個人投資者對該筆股息紅利收入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沒有扣除費用)。因此我們比較就會發現,同樣作為投資人,公司的投資所得的稅負要輕一些。因為有大量的成本、費用可以稅前扣除,而個人的投資所得的稅負就很重了,沒有任何稅法允許的扣除項目。
然后我們來說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以合伙企業為例,合伙企業正好和公司相反,采用的是”先分后稅“的納稅模式,即首先在合伙企業層面會參照企業所得稅計算利潤的方法(收入-稅法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先算出一個經營所得,然后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將集體的所得分配給各個合伙人。合伙人再按照分得的收益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使用的稅率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都是超額累進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