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論稅務問題的時候脫口而出的直接稅間接稅這些名詞,通常以是否容易轉嫁來區分,比如流轉稅為間接稅、所得稅財產稅為直接稅,大概知道這些也就夠了,其實并沒有特定的劃分標準,也沒有稅法對其做任何明確甚至模糊的定義。
深究起來,以是否容易轉嫁為標準,所得稅也并不都是直接稅,比如個稅,強勢的一方總是可以轉嫁稅負,如果你工作能力突出很搶手,老板離不開你,那你就可以要求你的工資是稅后工資,自己不承擔個稅;你有獨特手藝,提供勞務時,完全可以要求報酬是稅后的;更明顯的例子是房產交易中的個稅,非常容易轉嫁,現實交易中也的確是由買方承擔的。只要是在交易環節征收的稅,不論是什么稅種,實際上都是很容易轉嫁的。
如果以不容易轉嫁為標準來界定直接稅,那最純粹的直接稅是歷史上的人頭稅和土地稅,沒有任何可轉嫁的余地,今天呼吁的稅制改革方向是逐步過渡到以直接稅為主,殊不知我國古代歷史上大部分時間都是以直接稅為主的哦。
關于直接稅和間接稅,還有的劃分標準認為直接對個人收的稅是直接稅,否則就為間接稅;那么只有直接對個人收取的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是直接稅,其他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都是間接稅,并且像我國目前的個稅制度,包括美國早起的個稅制度,以源泉扣繳為主,這樣的個稅也是間接稅,因為稅局是面對企業征收的,并不是直接針對個人征收的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