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開展代辦稅務變更或注銷原稅務登記業務,所代辦的企業通常都是持續經營的,但稅務機關一般是要求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請問,企業變更或注銷原稅務登記在什么情況下應當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什么情況下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答:變更或注銷原稅務登記主要基于企業改制、企業法律形式改變等原因而變更或注銷原稅務登記。在實踐中,企業改制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一種是在原有企業的基礎上直接改制;一種是注銷原有企業,成立新公司。如果上述企業屬于第一種情況,由于原有企業的主體資格不變,改制時企業只需到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工商登記和技術管理機關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之后,企業法人主體延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自變更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3年第7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主管稅務機關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如果上述企業屬于第二種情況,由于原企業注銷,企業法人資格消滅,這就需要在注銷工商登記之前辦理注銷稅務登記,進行稅收清算。至于新成立的公司,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那么,上述企業進行公司制改制,是該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還是注銷稅務登記,要不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的規定,清算范圍是指按稅收規定進行清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申報。也就是說只要是符合清算條件的居民納稅人,無論所得稅征收方式是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都是清算所得稅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4號,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二是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一是企業解散。合資、合作、聯營企業在經營期滿后,不再繼續經營而解散;合作企業的一方或多方違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終止合作關系解散。二是企業破產。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或者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企業也可以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三是其他原因清算。企業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無法經營下去,應進行清算;企業因違法經營,造成環境污染或危害社會公眾利益,被停業、撤銷,應當進行清算。
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是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二是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中,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三是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分立中,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同時,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需要進行注銷稅務登記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二是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三是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綜上所述,企業要是屬于“注銷原有企業,成立新公司”這類方式終止經營,必須在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之后,才能辦理注銷登記;要是屬于企業重組、變更經營地點等其他原因需要辦理注銷登記的情形,并不一定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比如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而進行稅務登記注銷時,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進行重組的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注銷原因,決定是否進行所得稅清算,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企業重組是可以直接核準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