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資總額概念
投資總額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如果投資各方的出資達不多到投資總,也可以公司的名義向銀行貸款或向外方股東借款。因此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一般包括兩個部分,即股東各方出資的自有資金和公司的貸款。注冊資本是投資總額的組成部分,應當小于或等于投資總額。
(二)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的外國(地區)企業資金數額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資金數額是指外國企業用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總費用,如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額,承包或受委托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企業在管理期限內的累計管理費用,從事合作開發石油所需的勘探、開發和生產費,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等。
外國(地區)銀行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于一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外國(地區)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于兩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上述營運資金應當經過中介機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