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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改革開放以后,我們迎來一個激情四射的時代,外國資金的流入,讓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斷出現。1991年,為了讓內外資合作發展的友誼再升華一下,全國人大公布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并在該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給外資企業減稅,其中就包括“兩免三減半”政策。
享受甜頭的條件
熱情好客是美德,但機智的天朝人民不會被嘩啦啦涌進來的美刀沖昏了腦袋。為了避免外國資本來吃完優惠蛋糕就跑,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外資企業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經營期在10年以上
◆外資比例達到25%以上
(依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外經貿法發[2002]575號文第二條)
如果一個外資企業實際經營不滿10年就注銷,或10年內外資持股比例低于25%,那它必須把吃進去的減免稅款吐出來!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后,外資所得稅法被廢止,但上述優惠和制約規定仍繼續執行。根據國發[2007]39號文規定,所有在2007年3月16日前登記設立的外資企業都在2008年1月1日起開始享受“兩免三減半”,而10年之期猶在,如果外資企業的外資股東主動減持觸及25%的紅線,就可能踩到陷阱!
躺著中槍的例子
根據創業板上市公司——錦富新材(300128)2016年1月6日發布的公告,該公司作為外資企業于2004年成立,并在當年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該公司外資股東自2013年初開始在二級市場減持公司股份,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其外資股東持股比例為17.24%。
稅務機關認定該公司作為外資企業經營期限未滿10年,需補繳“兩免三減半”期間享受稅收優惠合計10,961,954.84元并加收滯納金3,200,890.81元。
假如錦富新材在2015年后才讓進行外資股東減持,滿足了10年實際經營期的條件,那這1400萬的補稅款和滯納金就可以避免,實在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從這個悲傷的案例中可以知道,所有在2007年3月16日前登記設立、享受了企業所得稅“兩面三減半”優惠的外資企業,如果實際經營期未達10年,在外資股東想主動減持股份時要注意了,一旦減持后外資比例低于25%就踩上這補稅陷阱!
主動與被動的區別
上面的案例和分析都是說外資股東“主動減持”至低于25%,那如果是外資股權“被動稀釋”呢?
對于外資股份有限公司來說,股份公司因為增資擴股或IPO原因導致外資股權被動稀釋后低于25%,不需要補稅;但如果稀釋后外資股東主動減持,那就必須將被動稀釋的因素還原后看外資減持后是否觸及25%紅線,當發現減持過線,企業又未經營滿10年的話,sorry。
(依據:外經貿法發[2002]575號 第三條)
對于普通的外資公司來說,公司因重組業務導致被動稀釋外資持股比例的情況,曾經的國稅發[1997]71號文說可不補,但該文在2010年全文廢止了。
所以,吃完“兩免三減半”蛋糕的沒上市的外資公司,如果外資股東想減持,請慎重,忍過10年就好!
來源:公眾號“理道財稅俱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