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什么是無照經營,沒有給出較為明確的定義。根據企業(yè)監(jiān)管實踐,無照經營有兩種含義,一種是狹義的無照經營,一種是廣義的無照經營。狹義的無照經營是指依法應當登記而未向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擅自從事經崔活動的行為。廣義的無照經營既包括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還包括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無證經營行為。
為有效治理無照經營行為,國務院于2002年12月頒布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對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進行規(guī)范。29年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fā)《關于推進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工作規(guī)范化建設的指導意工商個字[2009 ]241號),要求各地實施綜合治理,構建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長效機制,積極推動將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納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體系,強化此項工作在黨委政府工作中的地位。2010年3月,中央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印發(fā)了《關于做好將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納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評工作的意見》(綜治辦[2010]44號),把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工作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