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如要將一間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私人香港公司的注冊撤銷,可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以下簡稱「處長」)提出申請。
誰可以申請:該公司;該公司的董事或成員。 (’公司’包括《公司條例》第344A條所指的不活動公司,但不包括第291AA(16)條指明的公司。)
在什么情況下才可提出申請
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注冊;
該公司從未開始運作,或在緊接該申請之前已停止營業3個月以上;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及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不反對撤銷注冊的書面通知。
怎樣申請
申請人須填妥表格DR1(連數據散頁);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撤銷注冊的書面通知;及交納費用(此項費用恕不發還)。
申請人必須向處長提供他所要求的進一步數據。任何人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處長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處罰款及監禁。
處理申請
處理申請需時大約5個月。在正常情況下,本處可在收到申請的日期起計7個工作天內,發出批準撤銷注冊申請的信件。有關申請會在憲報公布兩次。在首份憲報公告刊登后,會有3個月提出反對的期限。處長如在該段期間未有收到反對,便會刊登第二份憲報公告,屆時該公司即告解散。申請人會在撤銷注冊的程序完成及該公司解散之后接獲通知。
不反對撤銷注冊的書面通知
申請人在向處長遞交申請之前,必須取得稅務局局長不反對撤銷注冊的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