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政機關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國家組織,其組織目標、組織結構及其活動性質都與贏得組織相去甚遠。其所有的行政活動均不以贏利為目的,其維持正常組織運轉所需的物質和經費,均由國家財政予以充分保障。所以,任何行政行為(當然依法征收稅款行為除外)都不得再向納稅人收取任何名目的費用。盡管這在理論上毫無疑問,但在現實中卻往往走樣變形。
《行政許可法》就許可中的費用問題設立專章,足見對行政許可收費問題的重視。除此之外,該法還明確規定,行政許可機關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由此可見,許可無償已經上升到行政許可原則的高度了,成為許可機關在實施許可過程中所應當遵循的準則。許可無償原則的內容主要表現在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及其各個階段:
一、在行政許可的設定上。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 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我們可 以得知:行政許可的收費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才有權予以設定,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皆 不得設定,否則即為無效。另一方面,即使法律和行政法規有權設定行政許可的收費, 但也必須符合《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在申請和審查以及監督檢查等若干階段中不得收 費的規定。
二、在行政許可法中確立許可無償原則具有重大意義。從形式上看,被許可人因為無償獲 得許可從而減輕了經濟負擔,更為深層次的意義在于,行政機關因為許可無償而失去了 創設許可的利益驅動,從而有利于減少許可。同時,行政公務人員也因許可無償的約束 而降低了腐敗的幾率,從而有利于維護政府的形象。當然,許可無償原則也有例外,即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收取有關費用的,還是需要收取的。這主要是考慮有些許可事 項涉及稀缺資源的壟斷利用,國家還是要收取相應的費用作為補償,如國有土地轉讓、 礦產的開采等,只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費用須一律上繳國庫,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返 回。
三、在行政許可的實施上不得收費。主要表現在有:首先,申請人提出申請無需繳費,即 便許可機關提供的申請書格式文本也是無償提供;其次,在對許可申請進行審查過程中 ,申請人不承擔任何費用,提出聽證也不必繳費,即使許可機關發放許可證件也不應收 取所謂工本費(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而發放許可 證屬于實施行政許可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再次,行政機關在實施許可中,不 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在辦理許可中,不得索取 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最后,許可機關在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 督檢查時,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機關公務 人員也不得借機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