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包含很多原則,起重信賴保護原則是很重要的組成部分,那么,行政許可的信賴保護原則都有哪些內容呢?下面,小微律政就來跟大家詳細解釋一下。
1、信賴保護原則的基礎-行政行為具備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如果行政決定確定了,也就是受到法律調整和規制,相對人也會予以信賴和依賴。法律應該保護這種信賴利益,禁止行政機關隨意變更既有的行政決定,甚至反復無常。
2、信賴保護的后果
后果之一:維持原來的許可,理解(1)相對人依法取得許可(2)許可已經生效(3)不能擅自改變。
后果之二: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許可,理解:
首先是適用變更或者撤回的情形
(1)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2)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其次是變更或撤回的目的必須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最后如果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該依法給予補償。
3、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適用-在具體案件中權衡依法行政和信賴保護原則哪一個更為重要,從而決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撤銷。
舉例:某著名景點的政府部門一度違法審批大量的違章建筑,經有關國際組織出面交涉,行政機關又一紙命令拆除了這些取得“許可證”的建筑,業主損失慘重。又如針對今年來頻繁發生的某礦事故,行政許可機關對在此領域內從事生產經驗活動的相對人,不論是否已經獲得有關部門的行政許可,也不論是違法還是守法,要么全部重新審核發證,要么一律予以取締,一人生病,眾人吃藥!點評:政府朝令夕改,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多少信賴可言,行政機關將其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代價轉移到相對人身上,隨之而來的是社會資源的大量浪費和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嚴重損害。
相關法條: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