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者如果想要改變許可的事項,需要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可以擅自更改許可事項。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的,需要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跟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有關的材料等。 第二十二條 食品流通許可有效期是3年。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辦理許可證延續的,換發后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不變,但發證年份按照實際情況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許可:
(一)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二)許可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三)許可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食品流通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規定撤銷食品流通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食品經營者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流通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許可機關受理注銷申請后,經審核依法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遺失《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在報刊上公開聲明作廢,并持相關證明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經批準后,由原許可機關在二十日內補發《食品流通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