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改注冊實繳制度為注冊認繳制度,這就使得注冊資本驗資制度也連帶被取消,除法律有特殊規定以外,注冊公司將無需進行驗資,注冊驗資制度被取消后,如何監管企業行為?必須加強行業協會、政府部門、社會大眾的監管,同時,法律也規定了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企業年報制度等內容,對公司進行運營全過程實施監管。以下為你詳細介紹。
一、取消注冊驗資制度,注冊公司無需驗資。
新《公司法》規定,公司登記時,除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外,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募集設立股份公司除外)。公司股東(發起人)對其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記載于公司章程,并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從企業發展層面看,登記注冊無需驗資,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確定注冊資本金規模和繳付時限,意味著注冊門檻和創業成本的大幅降低。
驗資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驗資》的規定,在實施審驗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驗單位的股東(投資者、合伙人、主管部門等)出資情況發表審驗意見的書面文件。
二、取消注冊驗資后,如何保證其經營行為的合法性呢?
(一)公司股東(發起人)要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
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自主約定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工商機關僅登記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股東(發起人)需要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
(二)企業年報公示制度
新《公司法》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并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三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三)信息公示體系建立
以企業法人國家信息資源庫為基礎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支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監管等信息:企業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可以按照規定在系統上公示。公示內容作為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三)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
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將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等的市場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進一步推進“黑名單”管理應用,完善以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限制為主要內容的失信懲戒機制。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將違反認繳義務、有欺詐和違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并嚴格審查或限制其未來可能采取的各種方式的對華投資。
(四)加強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管。加強對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行為的監管,大力推進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執法,加強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規范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強化商品質量監管,嚴厲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虛假違法廣告,嚴厲打擊傳銷,嚴格規范直銷,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強化了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寬進嚴管是改革的重要原則,就是堅持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相統一,在放寬注冊資本等準入條件的同時,加大對企業經營行為、競爭行為的監管力度。這也意味著企業要強化自主管理和自我約束,必須加強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