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構成營業稅的納稅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中國境內;在境內組織旅客出境旅游;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所銷售的不動產在境內;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保險勞務(但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保險除外);境外保險機構保險和機構以在境內的物品為標稅的提供的保險勞務等。2、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必須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3、必須是“有償”或“視同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所有權。
根據第一個條件,境內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勞務,其行為屬于營業稅的管轄權范圍;境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使用的,其行為也屬于營業稅的管轄權范圍;而境內納稅人提供勞務在境外使用的,其行為則不屬于營業稅的管轄權范圍。這就是說,只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應稅行為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在我國境外發生的應稅行為不屬于我國營業稅的稅收管轄范圍。因此,納稅人可以通過各種靈活的辦法,將其行為轉移到境外,從而避免成為營業稅納稅人,進而成功規避納稅義務。如國內某施工單位到美國提供建筑安裝勞務,盡管是國內的施工單位,但其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外,則該行為不屬于我故喲的營業稅的管轄范圍,因此該公司取得的建筑安裝勞務收入在我國內不證營業稅。再如所轉讓的不動產位于國外,也不用在我國繳納營業稅。但是納稅人需注意,將應稅行為朱轉移到境外,仍需按所屬地原則在所得來源國繳納流轉稅,故需綜合權衡境內外流轉稅負的差異。
根據第三個條件可知,營業稅制度對納稅人的認定強度“有償”或“視同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動產的所有權,這使得營業稅有關法律界定的納稅人和實際包括的對象有一定差別。納稅人如果能設法證明自己不是“有償”或“視同有償”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那就不是此稅的納稅人,自然也就不必繳納該稅了。因此可根據此特點在經營決策中盡可能規避“有償”或者“視同有償”提供應稅勞務,從而規避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例如,納稅人以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投資入股的行為,就不屬于有償銷售,則不繳納營業稅。
綜上所述:按照我國稅法條例,公民和企業都應該依法納稅,如確能為經濟利益體帶來一定的稅收優惠的,我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用活用夠政策,但是前提是不能違法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