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篇文章小編接著上回說到的有限合伙的內容談論關于它稅的事情,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有限合伙人投資于有限合伙企業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業占有相應份額,此時,有限合伙人在賬面上如何進行財務處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中耒作明確規定。如果記入“長期股權投資”科目,顯然不妥,因為有限合伙企業不存在股份和“股權”問題。記入“長期應收款”等作為普通債權性資產也屬不當,因為《合伙企業法》中規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一般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一般觀點認為,合伙企業的所得稅負擔輕于公司制企業。理由是:對作為投資人的自然人在稅收成本上有一定差別,公司制企業存在企業所得稅雙重征稅問題,而合伙企業只對合伙人征收一重所得稅。
《合伙企業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均明確境內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早在2000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有關“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征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投資者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制定了《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明確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基于上述規定,合伙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的稅收差別主要表現在投資人身份為自然人時。
例:現有兩名自然人擬設立一家企業,如果設立公司制企業且有所得,則其所得稅綜合稅負為:25%+(1-25%)×20%=40%。即假定公司有應稅所得100萬元,先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稅率按25%計算),稅后利潤75萬元在分配給個人時,再扣繳股東20%稅率的個人所得稅,計15萬元。合計的所得稅稅額為40萬元。如果所投資公司為上市公司,則分紅環節的個人所得稅目前減半征收,綜合稅負略低。
如果改為設立合伙企業,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100萬元利潤全部分配合伙人時,由合伙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根據規定,假定上述利潤由兩名合伙人平分,則應繳個人所得稅為:[(500000×35%-6750)]×2=336500(元)。所得稅綜合稅負為33.65%。
不過,如果進一步結合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可以發現設立合伙企業的所得稅成本不一定是低于設立公司制企業的。現不考慮投資人是境外企業或自然人的情形,試作分析如下:
首先,如果公司制企業的股東是自然人,企業實現的所得在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后,只要不向個人分配稅后利潤,股東層面的個人所得稅便可向后遞延,現時稅負只有25%。而合伙企業實現的所得無論是否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都要按占伙比例或按合伙人人數分配所得,對照五級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當個人所得超過5萬元后,累進稅率便達到35%。可見,合伙企業看似只對股東實體征收一重所得稅,但邊際稅率較高,且不能延遲納稅義務。另外,從2008年1月1日起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率降至15%,小型微利法人企業所得稅率降至20%,且適用范圍有所放大,相形之下,合伙企業的稅收優勢又有所弱化。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有限合伙企業的稅征收的內容了,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您到小微律政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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