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一、分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1.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
2.經營范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
二、設立登記程序:
1.進行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2.填寫登記注冊書;
3.提交登記文件、證件,受理后按約定日期領取營業執照。
三、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表格);
2.指定(委托)書(表格);
3.股東會決議;
4.加蓋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復印件;
5.加蓋登記機關印章的公司執照復印件;
6.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經營范圍中涉及國家專項審批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領取營業執照后應做的工作:
1.刻制公章;
2.辦理稅務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登記注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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