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1.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效力表現在,公司自身的行為要受公司章程的約束。具體而言,一是公司應當依其章程規定的辦法,產生權力機構、業務執行和經營意思決定機構、監督機構等公司組織機構,并按章程規定的權限范圍行使職權;二是公司應當使用公司章程上規定的名稱、在公司章程確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三是公司依其章程對公司股東負有義務,股東的權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時,可對公司起訴。
2.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
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東制定,并對股東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東,而且對后來加入公司的股東是同樣的,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規則性質所決定的。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主要表現為股東依章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如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轉讓出資、查閱有關公開資料、獲取股息紅利等;同時,負有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及公司章程上規定的其他義務。
3.公司章程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
公司章程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表現為,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行為超出公司章程對其賦予的職權范圍。其應就自己的行為對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