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果想要設立分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營業執照是必須要辦理的,那么需要提交哪些資料呢?以下由小微律政為您整理介紹。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2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據此,設立分公司也應該申請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公司辦理營業執照:
1、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加蓋總公章、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加蓋總公司章);
3、總公司章程復印件加蓋總公司章、設立分公司文件、股東會決議(加蓋總公司章、股東簽字);
4、總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包括有關資質證復印件)加蓋總公司章;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和房產證復印件);
6、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書及身份證原件;
7、建筑行業總公司在外省需要入并手續。(在市政務大廳建設窗口)
二、分公司刻章:
1、分公司正副本原件、總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2、總公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原件;
3、帶存根的介紹信;
4、承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分公司組織機構:
1、總公司組織機構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總公司章;
2、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3、分公司公章。
四、分公司稅務:
1、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
2、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3、分公司組織機構證(原件、復印件);
4、分公司營業場所證明原件(復印件);
5、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復印件);
6、總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7、總公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8、總公司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9、總公司出具的股東會決議、章程(復印件);
10、總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