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對知識產權的重視,作為知識產權代理行業,有著對本行業最為敏銳的嗅覺,對其行業的前瞻性有著獨特的見解。企業面臨市場壓力,核心產品競爭,紛紛加強了企業的專利保護工作,專利申請量大幅度增加,但是在專利申請及尋找專利代理公司過程中,企業仍存在一定誤區:
誤區1:自主研發的成果不申請專利就有知識產權
專利是一種壟斷權,自主研發的技術成果如果不申請專利,就得不到法律確認和保護。在我國,專利申請采用的是先申請原則,具有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的發明創造誰先申請了,專利就授予誰。
因此,企業在新產品投入市場前就應當及時辦理專利申請,如不及時申請被他人搶先申請并被授予專利權,研發者就無法追究他人的法律責任。如無專利權,當他人盜用其研發成果時,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誤區2:產品投入大規模生產后才申請專利
企業應當在新產品投入市場前就應當及時辦理專利申請,而非投入市場后再行申請,專利法中有關新穎性及不喪失新穎性的重要性已明確規定性。如他人搶先申請勢必造成我們的申請不成功,限便僥幸獲得授權,專利也處在不穩定狀態之中,在維權及侵權過程中,也會存在被動局面。
專利申請的基礎不是已經在市場上存在的產品,也不一定是已經成型的產品。只要有了切實可行的想法,就可以著手申請。
誤區3:專利產品的改進不需再申請專利
有部分企業認為申請了一項專利后,就可“高枕無憂”,從而忽視了后期的繼續研發工作,即使開發出了新產品或有了新改進,也不再申請專利。
我們需要清晰的認識到,一項專利產品在現有產品技術上有改進達到了有益效果,但隨著產品延續使用及消費者需求越來越高,仍然會發現新的缺陷及新的技術點,因此會有新的產品再次產生并替代原專利產品,這也符合制定專利法的目的。
因此,企業應當對于專利產品改進的新技術點重新繼續申請專利,以達到一定專利量,形成完整的專利布局及專利池,以達到全面的保護,避免他人鉆空子。
誤區4:一項技術成果只能申請一類專利
一項產品可同時申請多種專利,技術方案也可以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
對于有外部形態的產品可以對其外觀設計提出外觀專利申請。
對其技術方案可申請實用新型亦可申請發明專利(方法除外),實用新型專利不經過實質審查,審查時間短,可盡快獲得相應保護,通常需4-5個月左右時間;發明專利則通常需1.5?2年左右審查授權。因此,對于企業核對產品,應當“雙管齊下”,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進行保護。
誤區5:專利申請是保護技術成果的唯一方法
(1)如果產品技術成果申請了專利,發生侵權時可以通過法律的強制性制裁侵權人以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不利之處就是發明專利必須充分公開技術方案,公開到使這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通過公開的技術方案加以實施的程度,這就給別人提供了在此技術方案基礎上進一步研發的機會。
(2)如果產品技術成果采用技術秘密加以保護,比較局限,不會公開,別人也不能理解。但若如因技術持有人保護不力導致泄密或被他人竊取,就很難追究他人的責任。或者他人也開發出同樣的技術并申請了專利,你再用這一技術就構成了侵權,此時無論從技術上還是市場上都將處于被動狀態。
因此,企業可以在專利保護和技術秘密保護兩者之間加以權衡,選擇合適的方式。
誤區6:得到了專利證書就獲得了有效的專利權
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不經過實質審查,授權獲得證書并不代表其權利穩定。
發明專利,需經過實質審查,由專利審查部門對審查范圍內的在先權利進行比對分析如無類似則授權,相對外觀設計及實用新型一旦獲權其權利相對穩定。但我們需要明確的是,雖然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發明專利進行過實質審查,但誰也不能保證發明專利審查部門對世界范圍內所有相關的文獻資料都檢索過。
只有在專利有效期內沒有人對你的專利提出無效宣告或者有人提出無效宣告但復審委員會經過復審后維持了你的專利權,此時你的專利才是真正有效的專利。
誤區7: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就一定保證專利授權
眾所周知,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從事的是知識產權相關事務機構并非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作為企業與國家局中間的橋梁,為企業提供專業優質的、專業的商標、專利、版權及知識產權相關領域咨詢、辦理及后續事宜的跟進處理事宜。最終決定專利授權的的審查部門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因此企業在申請專利之初應當明確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在代理事項中的角色,不應輕易相信低價格、包授權、包下證等等利誘。
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的選擇應當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應當具有商標、專利、版權代理資格,有備案;
2、應當具有知識產權行業基本素養及豐富經驗、資歷;
3、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內部職能部門架構清晰;